第一,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和专业化督导队伍。教育督导机构属于专门的教育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机构,有别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的教育督导机构更有利于教育督导职能的充分发挥。[36]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必须以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化为前提。要制定严格的教育督导人员的资格、职级、标准、任用、培训和发展等制度,推进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化。
第二,坚持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指导并重。完整的教育督导是监督与指导的统一、督政与督学的统一,需要把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结合起来,把督政与督学统一起来,保证督导内容、形式的统一。
第三,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为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教育督导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面向新形式、解决新问题提供了明晰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依据。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也应纳入督导的范围。